
机构职能
(一)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指导有关部门拟订本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本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本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根据授权审批、核准本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本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本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本县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化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本县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县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对本县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本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意见,组织实施本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本县(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授权提出对本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的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本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本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安全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本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本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本县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统一行使本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延安。
机构设置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刘浩 联系方式:0911-3213234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及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方案,制定全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开展执法检查;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帮扶指导,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生态环境督察等执法检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信访,舆情等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负责制定案件执法文书,落实案件审查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一案一档”;负责执法相关系统平台管理工作。
(二)县环境监测站
负责人:孙玉红 联系方式:0911-3228001
主要职责:完成省市下达的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各要素(大气,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研判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分析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按月向分局报送分析结果;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为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数据支撑;负责协调对接自动监测站运营维护,并定期对站点周边开展隐患排查;负责环境监测相关系统平台管理工作。
领导信息
杨海荣(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系统人事,财务工作。
朱涛(一级主任科员):分管基层党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王龙(副局长):分管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上午8时-12时,下午14时-18时(7、8月为15时-18时)
办公地址
富县茶坊街道陵园路113号
联系电话
0911-3212196
机构职能
(一)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指导有关部门拟订本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本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本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本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根据授权审批、核准本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本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本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本县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化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本县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县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对本县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本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意见,组织实施本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本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本县(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授权提出对本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的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本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本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安全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本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本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本县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统一行使本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延安。
机构设置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刘浩 联系方式:0911-3213234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及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方案,制定全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开展执法检查;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帮扶指导,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生态环境督察等执法检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信访,舆情等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负责制定案件执法文书,落实案件审查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一案一档”;负责执法相关系统平台管理工作。
(二)县环境监测站
负责人:孙玉红 联系方式:0911-3228001
主要职责:完成省市下达的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各要素(大气,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研判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分析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按月向分局报送分析结果;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为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数据支撑;负责协调对接自动监测站运营维护,并定期对站点周边开展隐患排查;负责环境监测相关系统平台管理工作。
领导信息
杨海荣(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系统人事,财务工作。
朱涛(一级主任科员):分管基层党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王龙(副局长):分管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上午8时-12时,下午14时-18时(7、8月为15时-18时)
办公地址
富县茶坊街道陵园路113号
联系电话
0911-321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