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正文

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文件精神,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暂不做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全县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和对象。

二、计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收费共分八个种类。即:

1、居民:5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5元/人·月。

3、企业:3元/人·月。

4、医院:1元/床·月;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

院:20元/月。

5、经营场点:其中道路停车场2元/车位·月;长途汽

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3元/车·月;夜市40元/摊位·月;餐饮3元/平方米·月;酒店2元/床·月;洗车台100元/个·月;其它1元/平方米·月。

6、建筑垃圾:30元/吨(其中清运费20元/吨、处置费

10元/吨)。

7、食品展销、文艺演出等活动:80元/摊位·天。

8、生活垃圾处置费15元/吨。

三、收费标准执行时限及要求

此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执行期满后,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环境卫生治理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垃圾处理运行成本另行制定。

请按照“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执行,望各收费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标准收费,征收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环境卫生治理公用经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好收费台帐,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可以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富县经济发展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