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住建发〔2024〕106号
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富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4〕7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富政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富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承购)人与富县房产服务中心签订《富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通过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住房安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服务、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县规划区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主管部门,承担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日常运营管理事务,接受县级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经发、民政、财政、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分配、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相关协调、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县房产服务中心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4〕7号)及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富政发〔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体(县房产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及相关乡镇)要协调县公安局比对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及车辆信息(车管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比对保障对象工商注册信息;县税务局负责比对保障对象税务相关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比对保障对象不动产登记信息。共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承租资格,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或腾退以及结清相关费用等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和腾退情况须上报县房产服务中心。
(三)县房产服务中心(产权单位)应与承租(承购)人签订《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
2.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资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四)承租(承购)人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五)承租(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1.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
2.毁损、破坏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3.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
4.在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县房产服务中心有权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向承租(承购)人出具腾退决定书,承租(承购)人应在3个月内腾退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搬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按相关规定,承租(承购)人自愿退出或须腾退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在接到退出申请或发出腾退通知后,负责督促承租(承购)人在三个月内腾退该保障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收回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原承购人当年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扣除租金),不承担利息、装修等费用。主管部门在重新分配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备案。
(八)保修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九)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线索和投诉内容,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全征全返,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使用。
(二)物业服务费用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关于我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富经发〔2023〕16号)文件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向承租人收取。
(三)费用使用定期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实物配租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公示其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在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