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生态环境 / 正文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J富县环责改〔2022〕39号

富县华恒煤业有限公司郭家洼选煤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559364163L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牛武镇郭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对富县华恒煤业有限公司郭家洼选煤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洗煤厂部分原煤堆存于储煤棚外,长约8米、宽约5米,占地约40㎡,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该洗煤厂使用V类放射源1枚,未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对储煤棚外堆存的原煤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2.30日内编制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