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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J富县环罚〔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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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华恒煤业有限公司郭家洼选煤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559364163L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牛武镇郭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洗煤厂部分原煤堆存于储煤棚外,长约8米、宽约5米,占地约40㎡,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富县环罚告〔202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2年9月27日,富县华恒煤业有限公司郭家洼选煤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进行申请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储煤棚外堆存的原煤未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处以罚款3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农业银行宝塔区支行 账号:26-9016010120004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