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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J富县环责改〔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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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东侧山脚空地晾晒的煤泥未采取覆盖措施。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谈话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将晾晒煤泥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