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党家河宏鑫有限公司王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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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王庄组 法定代表人:杨哲
2022年9月16日我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富县张村驿宏鑫洗煤厂存在环境问题,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富县党家河宏鑫有限公司王庄分公司东侧山脚空地晾晒有煤泥,晾晒后的煤泥用作物料运往砖厂进行烧砖,现场煤泥呈三角形,长15米,高12米,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煤泥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谈话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富县环罚告〔202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2年9月30日(回执日期),富县党家河宏鑫有限公司王庄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进行申请申辩,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万元-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富县党家河宏鑫有限公司王庄分公司煤泥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农业银行宝塔区支行 账号:26-90160101200045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