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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J富县环责改〔2022〕027号(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338630931B

地址:富县张家湾镇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越孝

2022年6月20日,我分局对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

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砖厂场地堆放的煤矸石粉未覆盖(未覆盖面积约80平方米)。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机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覆盖场地堆放煤矸石粉。

我局将对你机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机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机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机砖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机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机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