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610628338630931B
地址:富县张家湾镇杨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越孝
2022年6月20日,我分局对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
该砖厂场地堆放煤矸石粉及物料(面积约300平方米),堆放的煤矸石粉未覆盖(未覆盖面积约8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富县环罚告〔2022〕018号)告知你机砖厂听证申请权。2022年8月17日,富县越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富县环罚告〔2022〕018号)文书后,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处以壹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场地堆放煤矸石粉未采取覆盖,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