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县相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县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同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平战结合。
4.科学救援,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富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
1.总指挥:由住建局局长安义平同志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
3.成员:由富县住建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富县应急管理局、富县消防救援大队、富县公安局、富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救援小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七个应急救援小组,各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办公室牵头,相关下属单位配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收集、整理、上报事故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住建局质安站牵头,相关施工企业配合。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治疗,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5.后勤保障组: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下属单位配合。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交通等问题,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6.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7.善后处理组: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慰问和赔偿工作,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救援队伍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体,组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任务。
2.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三、预防及应急准备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开展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施工工艺、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方法,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4.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重大安全风险,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二)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制定与修订:县住建局要定期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2.应急物资储备:县住建局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如抢险救援器材、防护用品、医疗急救药品等。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沟通协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协同作战能力。
4.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县住建局要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事故分级与报告
(一)事故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住建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住建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续报与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接警与响应级别确定:县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事故情况,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响应级别,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应急启动:响应级别确定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通知各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行动:各应急救援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救援行动。抢险救援组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医疗救护组要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治疗,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保卫组要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后勤保障组要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交通等问题;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善后处理组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慰问和赔偿工作,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4.扩大应急:当事故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扩大应急响应范围。
5.应急结束: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险情排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坍塌事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对坍塌部位进行支撑和加固,防止二次坍塌。迅速抢救被埋压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治疗。同时,要对坍塌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高处坠落事故: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采取止血、包扎、固定等措施,防止伤势加重。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同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找事故原因,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物体打击事故:迅速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治疗。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查找造成物体打击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急救,如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同时,要对事故现场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排除电气故障,防止触电事故再次发生。
5.机械伤害事故:立即停止机械设备运行,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治疗。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查找造成机械伤害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火灾事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和疏散。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同时要疏散现场人员,确保人员安全。在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火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7.爆炸事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人员进行救援,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对爆炸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爆炸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应急救援结束
1.应急救援结束条件: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险情排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2.应急救援结束程序: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救援进展,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知各应急救援小组停止救援行动。同时,要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结束情况。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善后处理组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慰问和赔偿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2.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恢复:抢险救援组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消除事故造成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3.保险理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评估: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事故评估工作应当在应急救援结束后30日内完成。
(三)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要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部与各应急救援小组、事故现场之间的通信畅通。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器材,如对讲机、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需求。同时,要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二)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应急物资储备:县住建局和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如抢险救援器材、防护用品、医疗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库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完好有效。
2.应急装备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如消防车、救护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装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三)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体,组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建立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四)资金保障
县住建局要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应急救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方法,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二)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等。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演练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环节。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更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