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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0-24 1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县相关单位:

《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17年第8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保设施齐全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政府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站、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查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和县、乡、村道路面专业养护,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申请质量监督,申报并拨付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对养护公司、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道、乡道路域环境治理工作以及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做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冰雪等严重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沿线乡镇要主动配合,并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清扫、保洁、绿化、疏通排水、水毁抢修、环境保障等工作,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鼓励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企业捐助、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日常养护经费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7000元、乡道不低于5000元、村道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养护资金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养护计划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市县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和省补助养护工程自筹部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上级交通部门和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公司、施工企业等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具体负责招标、选用和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年按照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根据项目库拟定建议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上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在每年年末根据全县路况,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下达,并配合做好市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增加和优化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它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按照县内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县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专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发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31日废止。富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11日印发的《富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富政发〔2008〕3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文件解读: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