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6 17:30

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驻县相关单位:

《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县政府印发的《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富政发〔2006〕20号)同时废止。

富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富县人民政府

2023年08月

目 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工作原则...................................... 1

1.4事件分类分级.................................. 3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4

2.1组织指挥体系.................................. 4

2.2应急预案体系.................................. 6

3.运行机制.......................................... 7

3.1风险防控...................................... 7

3.2监测与预警.................................... 8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11

3.4恢复与重建................................... 23

4.应急保障......................................... 25

4.1队伍保障..................................... 25

4.2财力支持..................................... 26

4.3物资装备..................................... 27

4.4科技支撑保障................................. 27

4.5其他保障..................................... 28

4.6宣传和培训................................... 29

4.7责任与奖惩................................... 29

5.预案管理......................................... 30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30

5.2预案培训..................................... 32

5.3预案演练..................................... 32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33

6.附则............................................. 34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富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富县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富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发生在富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对本县造成影响的,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从侧重灾后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县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指挥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富县各类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建设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1.4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协调、指挥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实施抢险救援、警戒管制等处置措施;做好队伍、物资、通信、交通、救护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落实保险理赔、抚慰抚恤、环境恢复等后期处置工作。

2.1.2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及突发事件类别,县政府设立各类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作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各专项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负责协调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各专项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等若干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的设置可参考附件4。

2.1.3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指专项指挥机构的常设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负责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3)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2.1.4基层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包含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各基层组织机构应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机构、有队伍、有预案(方案)、有物资、有场所、有平台,平时做好各类风险的隐患排查、监测、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报送信息、落实预警行动、开展先期处置和组织干部、职工和群众自救互救。

2.1.5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与处置工作。

2.2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行动方案、工作手册、资源保障方案等均属于应急预案体系范畴。

2.2.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区域性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范畴。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是根据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的现场工作方案、列表、网络图、处置措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2.2.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应结合管辖区域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要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牵头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要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3)基层组织机构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基层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运、地下管网、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及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对突发事件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目标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

(1)预警级别划分

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的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及时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工作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强制性、防范性、保护性、建议性”等预警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8)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原发布单位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原发布流程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上级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转发。

对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在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应明确预警级别,确定签发流程、发布范围、发布渠道、预警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县政府以及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要依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和协同会商机制,建立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奖励激励等制度,落实各类法人主体的信息报告责任,统筹整合基层信息资源,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关规定。

(3)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或园区管委会,并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并经核实后,应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

县委、县政府以及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首报必须要快,重点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影响、危害等基本要素,电话报告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情况复杂或情况掌握不清楚的突发事件,可以先报事、后报情。续报要详细,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首报的基础上,续报要突出事态发生的进展、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对事态影响的研判等内容。续报无次数限制、无内容限制,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重要信息,可以随时续报。对持续时间长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人员要追踪报告。终报要全面,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过程及善后工作进行系统整理。终报要重点聚焦调查的结果、原因的分析、经验的总结等内容。

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4)其他要求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毗邻行政区域时,县政府应通报受到影响的地区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虽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有进一步恶化、扩大趋势的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各单位也须按信息报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电话报告。

凡突发事件相关上位预案或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类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力量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传染源,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对于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3.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应对。

(2)响应分级

按照县政府处置能力、处置权限、资源调配能力将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为一般级别,根据研判结果,需要县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迅速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作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为一般级别,超出基层处置能力,需要统筹多个县级部门共同处置并调动县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等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当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或突发事件达到较大以上级别时,启动一级响应。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同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待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进行指挥权移交,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全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3.3.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上报市政府请求支援,并在上级指挥机构到达后进行指挥权移交。

(2)现场指挥。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件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4)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5)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8)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1)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2)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3)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救治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限制或者停止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停工、停业、停课;

6)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医疗资源;

8)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9)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

10)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

11)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矛盾化解。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治安秩序维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社会面控制。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重点场所和人员保护。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加强管控。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门负责。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发布。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及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对信息发布的主体、权限、时限、内容、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3.3.7紧急措施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应按照有关程序报审后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会议、培训、宗教活动、婚丧嫁娶等人群聚集性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暂停开放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场所。

(3)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可以划定控制区域,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等进行隔离、观察、救治。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高速等交通站点设置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检疫。

(5)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由省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6)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或者由市政府依职权决定。

(7)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指令,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消息。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时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3.4.2恢复重建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积极争取,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被授权的部门应在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经过、后果及影响、事件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件性质、责任认定、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加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化布局、强化功能改革,推进其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充分发挥全县常备救援主力军的作用。县消防救援大队是本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县内大型企业或行业救援力量,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推动矿山、危化、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林业、市场监管、能源、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有关要求、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

(3)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和培育,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其作为应急救援力量有益补充的作用。

(4)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依托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4.2财力支持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经发、财政、卫健、应急、民政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加快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科技支撑保障

强化应急装备科学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富县应急指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

4.5其他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卫生队伍和医疗机构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县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2)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治安维护保障。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通信保障。县委宣传部、移动富县分公司、联通富县分公司、电信富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公共设施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人员防护保障。县政府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6宣传和培训

县委、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县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科体局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4.7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县委组织及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各级各类专项指挥机构协同做好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统筹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指挥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备。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根据富县应急预案体系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预案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预案培训

县政府及其部门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发布后,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应急与响应、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5.3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名义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富政发〔2006〕20号)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富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2.富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富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及职责

4.富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应急工作组编成模式

附件1

富县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预案名称

自然灾害类(8个)

1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富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富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

洪涝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务局

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富县防汛应急预案

4

干旱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务局

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富县抗旱应急预案

5

地震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富县地震应急预案

6

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

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

林业生物灾害

县林业局

富县农业农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21个)

9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

煤矿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工贸行业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非煤矿山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富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道路运输事件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富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5

富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

烟花爆竹事故

县公安局

富县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

民爆物品事故

县公安局

富县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

城镇燃气事故

县城管执法局

富县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9

油气长输管线

县能源建设服务中心

富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油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20

火灾事故

县消防救援大队

富县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建局

富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富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3

校园事故

县教科体局

富县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大面积停电事故

国网富县供电公司

富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5

通信网络事故

县经发局、移动富县分公司、联通富县分公司、电信富县分公司、广电网络

富县工业和信息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6

旅游安全事件

县文化和旅游局

富县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7

文物安全事件

富县文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

富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9

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类(7个)

3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健局

富县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1

传染病疫情

县卫健局

富县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32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富县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3

药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富县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4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富县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5

突发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富县农业农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富县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36

县林业局

富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类(12个)

37

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

富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8

县人社局

富县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应急预案

39

县政府办

富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40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富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41

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富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42

涉外突发事件

县政府办

富县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委员会

富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

粮食安全事件

县经发局

富县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44

金融突发事件

县政府办

富县突发金融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富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5

民族宗教事件

县委统战部

*

富县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6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宣传部

县公安局

富县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专业委员会

富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47

舆情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

富县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专业委员会

富县突发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48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

富县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专业委员会

富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注:标记*的预案为涉密预案,按照保密要求在原部门留存;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第一顺位为预案起草或协调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县专项预案将不断调整完善。

附件2

富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2

医学救援

县卫健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县经发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移动公司富县分公司、联通公司富县分公司、电信公司富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县融媒体中心

4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县应急管理局

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

5

群众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

县财政局、县经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6

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7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县文化和旅游局

8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

部门

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军队单位、民兵兵力使用遵照军队兵力调动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富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单位及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职责

1

县纪委监委

(1)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

县委宣传部

(1)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

县委统战部

(1)负责组织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有关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协调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2)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4

县委政法委

(1)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掌握分析全县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相关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5

县政府办

(1)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事件情况,传达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

(2)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6

县民政局

(1)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工作,为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临时性救助;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7

县司法局

(1)为突发事件处置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8

县审计局

(1)负责对救灾、应急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9

县财政局

(1)负责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工作;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0

县人社局

(1)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劳动者维权事件,参与维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2)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相关人员再就业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1

县住建局

(1)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2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疫情防控工作;

(3)监督指导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4)协调指导扑灭动植物疫情;

(5)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6)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3

县经发局

(1)负责统筹安排突发事件的重大基建项目,协调和争取建设资金;

(2)负责石油、粮食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时期的市场物价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4

县水务局

(1)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人畜饮水、重大事项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3)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5)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5

县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用爆炸物品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3)做好集会、游行、示威、大型群体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重要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研判,预防和处置全县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6)指挥、协调各派出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6

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全县公路、道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抢险、修复工作;

(3)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7

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调配和相关技术检验检测等工作;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8

县林业局

(1)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

(2)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巡查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本县森林火灾;

(4)承担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控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5)负责因森林火灾、病虫害而烧毁或损毁林地的恢复造林、生态修复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9

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3)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

(5)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6)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7)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依法组织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11)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2)负责管理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3)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0

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旅游、广电、文物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

县自然资源局

(1)协调处置有关自然资源领域突发事件;

(2)处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突发事件;

(3)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县教科体局

(1)牵头负责处置涉及教育、科技、体育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科技、体育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保障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县卫健局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3)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4)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5)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4

县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供排水和供气保障;

(3)负责辖区城市内涝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5

县医疗保障局

(1)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医疗保险有关事宜;

(2)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6

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

(1)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事发地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措施

(3)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督促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7

县气象局

(1)负责冰雹、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3)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8

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辖区内突发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2)参与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9

县人武部

(1)根据县政府的命令参与社会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0

县武警中队

(1)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2)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1

县融媒体中心

(1)负责突发事件受影响地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

(2)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报道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2

国网富县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3

移动富县分公司、联通富县分公司、电信富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

(1)负责网络与通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3)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管辖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配合县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35

其他部门/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4

富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5

专项指挥部编成模式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通常可由办公室和常设应急工作组组成,即“1+6+N”的指挥编组模式。

“1”指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6”指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N”指临设工作组,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护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和人力资源组等组织保障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