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行政机关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八、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发布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