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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和公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档案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和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