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1、审查批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办结,无超期羁押案件,批捕、起诉案件准确率达到100%。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检察建议。
3、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做到有案必查,力争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确保所办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实现无撤销案件、无判无罪案件和无安全事故目标。
4、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通过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犯罪分析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开展对已判决、行贿、受贿犯罪、行贿行为及时录入、查询,向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工作报告1篇。
5、充分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方式和手段强化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监督。对法院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检察建议。
6、加强举报、控告、申诉工作。全年开展举报集中宣传2次,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初核;坚持检察长接待信访日制度,做好记录和督办工作,努力实现涉检案件“零“上访目标。
7、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开展经常性执法、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检察建议。组织开展好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8、加强办案流程监控,严禁出现超期办案;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经常性自查;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每季度要形成一份统计分析报告;对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及时公开;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考核机制。
三、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343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343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0.3万元,
2.支出总计3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8万元,项目支出35万元,
3.2014年年末结转和结余0.3万元。
(二)2014年度“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5万元
附件1:2014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附件2: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支出功能分类)
附件3: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支出经济分类)
附件4: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