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决算 / 2014-2016决算公开 / 正文

富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部门决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2016年收支变动情况的说明

2016年收入总计546.71万元,较上年增加1.65万元,增长率0.3%。主要变动情况为:人员经费增加,工资正常调资增加。

2016年支出共计546.41万元,较上年增加1.35万元,增长率0.25%。主要变动情况为:人员经费增加,工资正常调资增加。

二、关于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5万元,用于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需的公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费30.89万元;印刷费20.5万元;水费5.5万元;电费6.5万元;租赁费4.42;差旅费1.5万元;维修(护)费15.5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日常经费开支过大。

三、关于2016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36.89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工作、部门建设、专项业务开展,检察业务专用设备等。

四、关于2016年“三公”经费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1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9万元(共接待42批次,180人次)较上年减少0.009万元,减少了1%;公务用车运行费 9.8 万元,较上年减少0.2584万元,减少了2.57%。减少的主要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及次数,从而减少公务接待支出费用。

截止2015年底,我院共有车辆6辆公务用车,截止2016年底,我院保有量6辆。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