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20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延安市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和《<延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延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延安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一)考核目的: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五个扎实”要求,紧盯“追赶超越、决胜小康”目标,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追赶超越,努力构建实力、绿色、幸福富县。
(二)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三项机制”应用的原则;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办法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注重平时、注重基层的原则;坚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分层分类量化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市驻县单位另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共性指标主要考核党建、“三项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扫黑除恶)、法制建设、统战、安全生产、信访工作,个性指标重点考核农业产业、脱贫攻坚、引资引项、乡村振兴、招商引资、文化教育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单位共性指标主要考核党建、“三项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扫黑除恶)、包抓脱贫工作,个性指标包含省市对县下达的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引资引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保护和部门单位自身建设情况。
三、分值设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及加减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年终考核95分、社会评价5分。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指标下达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单位考核指标重点围绕省市考核指标、县委和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本单位职能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任务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1.省市考核指标。将省市考核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职能进行匹配下达列入目标任务。
2.县委和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县委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业农村工作重点任务和主要指标任务分解等工作,将其中各项指标包括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及其他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包括脱贫攻坚、法制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禁毒、安全生产、信访等重点工作)分别匹配列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
3.本单位职能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任务。将各被考核单位自身承担的职能工作和其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年度个性指标和自身承担的特色、重点工作提出考核指标初步意见,每项指标必须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县委组织部与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工作任务进行对比调整,经审定后送分管县级领导备案,并以县委办、县政府办正式文件印发年度目标任务。
年度目标任务印发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考核指标的,由指标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后向县委组织部报告,由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1.年终综合考核。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单位
年终综合考核以目标任务书为依据,采取自查总结、召开考核测评大会、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分析评价等方式开展。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年终考核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部分,占总分的95%。以年初印发的目标任务书为依据,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即职能部门根据阶段考核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打分和考核组打分相结合,按6:4的权重相加计算各项工作得分。
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部分,占总分的95%。个性指标评分除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外,职能工作任务考核得分由县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组查证打分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共性指标以相关职能部门年初下发的评价标准(要点)为依据,年终考核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按6:4的权重相加计算各项工作得分。
2.社会评价。
(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评价包括三部分。
当地群众评价(2分):由县网信办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绩和满意度进行抽样调查得分;
实地走访(1分):由县考核组随机抽查10-20户村民对当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脱贫工作成效、教育及农村人居环境等五项工作进行调查打分;
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测评(2分):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上对被考核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
(2)县直部门社会评价包括三部分。
服务对象走访调查(2分):由县考核组随机抽查10-20名服务对象进行工作满意度调查;
部门内部测评(1分):由县考核组组织部门单位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会进行测评;
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测评(2分):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上对被考核的部门单位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等次评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部门单位分别按照30%、55%、15%的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次。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以及在市对县全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中争取到加分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部门单位在全市行业系统年度考核排名后三位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信访、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应对突发性事件不力给富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等“一票否决”的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县委组织部提出各等次评定意见,提请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考核制度,县直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主管部门于1月15日前将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及评定等次报县委组织部审核。主管部门在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别按照30%、55%、15%的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次;主管部门在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其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30%的比例确定良好等次,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年度考核结果可提升一个等次。对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要进行剖析研判,一把手岗位调整,对班子成员进行组织处理。有两个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考核等次按照主管单位考核等次评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六、考核加减分
(一)表彰事项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加0.4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加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业务部门表彰加0.2分,以正式文件为准。此项由获奖单位于1月15日前提供。
(二)创新工作
工作有重大创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定推广的分别加0.4分、0.3分、0.2分、0.1分,以正式文件为准。此项由县委办、县政府办于1月15日前提供。
(三)市对县考核
在市对县月通报工作中,对排名全市前三名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分别加0.2分、0.15分、0.1分,排名全市后三名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分别减0.2分、0.15分、0.1分。
在市对县半年点评指标中,对排名全市前三名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分别加0.3分、0.2分、0.1分,排名全市后三名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分别减0.3分、0.2分、0.1分。
(四)全县通报和交办事项
某项工作在全县督查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加0.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每次减0.1分;受相关县级领导约谈的每次扣0.1分。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未按时序完成,下发黄色督办单的年终考核扣0.1分,下发红色督办单的年终考核扣0.3分。此项由县委督查室提供。
(五)现场会
对承办中、省、市各类经验交流现场会的单位,按现场会等次分别加0.3分、0.2分、0.1分。此项由现场会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提供。
(六)发生重大问题
在关乎民生、公共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及“三大攻坚战”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在全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扣1分。
(七)窗口单位创佳评差
在窗口单位创佳评差活动中,对评为优秀的窗口单位派出机构加0.2分;对评为较差或群众不满意的窗口单位派出机构扣0.2分。此项由县纪委(监察委)提供。
(八)项目建设
在全县项目建设中,按既定工期提前完工的项目,对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目标任务得分中按项目任务分值的20%给予加分;由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未按既定工期建设,工期每延期一个月,对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按项目任务分值的10%给予扣分,延期超过半年该项目标任务不得分。此项由县项目办提供。
(九)引资引项
除列入我县计划的重点项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另行引进项目和资金达到200万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在年终考核中加0.1分,加分上限为1分,低于200万的,每减少100万在年终考核中减0.1分。此项由县经发局提供。
(十)党纪政务处分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警告处分的在当年度综合考核中扣0.3分,受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不得进入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扣0.2分,其他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扣0.1分;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在该行业系统考核中进入优秀等次。此项由县纪委(监察委)提供。
(十一)巡查问题或审计问题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每件在当年度综合考核中扣0.2分。此项由县委巡察办和县审计局提供。
(十二)按照《富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富办发〔2014〕86号)文件精神,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行业系统自行招录、招聘、借调工作人员的,在年终综合考核得分中扣0.1分。
说明: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正式文件在1月底后下发的转到下年度加减分;同一示范点受各级多次观摩的,取最高级别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或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表彰或批评的,分别予以加减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某个项目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完成的,该项表彰加分和奖励由承担部门均分;因同一事由受到党纪政务以上处分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一次,因多个事由受到减分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单位自办案件不扣分。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