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县垃圾填埋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垃圾填埋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富县垃圾填埋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富县垃圾填埋场建设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茶坊街道办河西行政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及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一并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二)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原标准给予修复。
第四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五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
(一)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4660元/亩执行;
(二)灌木林2600元/亩;
(三)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永久性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规定,制订被征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苹果树、梨树、桃树、花椒树、枣树、核桃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补偿标准
(1)10年以上生苹果树补偿费:40000元/亩;
(2)8-9年生苹果树补偿费:35000元/亩;
(3)6-7年生苹果树补偿费:25000元/亩;
(4)4-5年生苹果树补偿费:15000元/亩;
(5)2-3年生苹果树补偿费:10000元/亩;
(6)1年生苹果树补偿费:5000元/亩。
2.梨树、桃树、核桃树、花椒树、枣树等经济类果园参照苹果树补偿标准
(二)其他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经济类树木:柿子树、枣树、梨树、樱桃树、核桃树等
(1)10年及以上龄每棵500元;
(2)8至9年龄每棵450元;
(3)6至7年龄每棵400元;
(4)4至5年龄每棵300元;
(5)2至3年龄每棵100元;
(6)1年龄每棵50元。
2.零星风景类树木
(1)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600元;
(2)20公分以上每棵400元;
(3)10公分以上、成冠、高5米以上每棵200元;
(4)5公分以上、成冠、高3米以上每棵100元;
(5)5公分以下未成形每棵50元。
3.零星用材类树木
(1)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300元;
(2)20公分以上每棵200元;
(3)10公分以上、成冠、高5米以上每棵100元;
(4)5公分以上、成冠、高3米以上每50元;
(5)5公分以下未成形每棵25元。
(三)其他地面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经济林苗圃:7800元—10400元/亩
2.用材林苗圃:5200—7800元/亩
第八条 本方案未涉及的补偿事项,参照《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富县段)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富政办发〔2021〕13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方案的征迁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