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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19 16:21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税务局、延安市民政局、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延安市乡村振兴局、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以我县常住人口为参数,明确参保任务,做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集中缴费期的,统一按照延安市医疗保障局的安排执行。

三、参保缴费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取得居住证长期居住的居民。

四、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财政补助61元,市、县财政补助61元。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4.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市财政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按每人8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75元。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6.享受计生资助参保的人员,按全费350元进行征缴,在征缴结束后,由县卫健局按省市县共计20元标准补助到参保人员一卡通账户中,但不得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7.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延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2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2022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认定的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各相关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提供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五、待遇享受

(一)一般人员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暂停)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持新生儿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可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二)集体缴费

村组(社区)集中代收,原则上由集中代收机构的办理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认真核对证件号码,在税务大厅组织完成本村组(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对已参加职工医保及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不再缴费。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特殊人员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安排部署,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要将巩固和提高参保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和健康富县建设考核评价中。要全力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压实参保征缴责任,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动员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100%。

(二)加强部门协作

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教育、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夯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分类完善县镇村三级困难人群参保台帐,对视同参保的各类情况,收集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分类归档造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四级征缴网格,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村组(社区)广泛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固化责任人员,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全员动手、职责清晰、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征缴格局。教育部门负责县内所有在校学生缴费电子凭证的查验,确保县内学生全部参保(残疾家庭中的不缴费学生由县教科体局反馈县医保局核实)。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夯实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征缴工作主体,要及时安排征缴工作,明确任务及时限,确保9月30日前征缴率达到40%,10月20日前达到60%,11月20日前达到90%,12月20日前达到100%。县医保局、税务局每周对征缴进度进行排名反馈。县委督查室牵头,抽调县医保局、财政局、教科体局、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按时间节点,对各乡镇参保进度进行4次督查,对征缴进度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确保我县按时完成征缴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附件:富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配表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附件

富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配表

乡镇

户数

任务人口数

备注

鄜城社区服务中心

10676

35641


茶坊街道

7528

17120


交道便民服务中心

3657

9420


羊泉镇

5665

17100


吉子现便民服务中心

2562

7170


钳二便民服务中心

2082

5830


张村驿镇

4364

10230


张家湾镇

3506

9260


直罗镇

3241

8490


牛武镇

2435

6810


寺仙镇

3399

7950


北道德乡

2840

7870


总计

51955

14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