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行业联动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富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行业联动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改革,夯实部门物业服务管理属地责任,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形成联动监管合力,提升物业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现就建立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行业联动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的意见》,切实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和社区工作职责,构建“权责明晰、各负其责、协作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
物业管理工作行业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住建局、经发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
(一)住建局: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实施对乡镇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组织行业培训。
(二)经发局: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小区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汽车停放服务费等,会同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公安局:指导、督促小区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小区内“小广告”专项整治,规范小区养犬行为;加强小区内出租房屋管理;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加强对小区保安的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维持住宅小区治安秩序;住宅小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加强防盗、防抢安全监控、流动人口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民政局: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
(五)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将物业服务人的应急职责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小区内的居民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工作;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二次供水设备,做好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七)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和停车设施;负责小区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牵头解决城镇老旧小区停车难的规划问题,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对违反规划建筑的认定,配合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规划的行为。
(八)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辐射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店外)经营,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内道路场地、违规搭建、占绿毁绿(损坏绿地)、乱设摊点,烧烤物品、贴挂广告、乱涂乱画、噪音污染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违规违章行为;负责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房屋外貌等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查处业委会换届、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管理中拒不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的行为;牵头组织实施流浪狗专项整治。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小区内“住改商”(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住改仓”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监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负责住宅小区违规收费投诉查处工作;负责小区内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小区内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小区内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住宅开展餐饮、无照经营、擅自从事办学办培训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二)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对投诉举报的楼道堆物、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三)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落实业主报修受理和检查处理情况,建立收费、停供信息的查询制度。
(十四)各乡镇职责
1.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指导、监督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2.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全过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换届工作;
3.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等)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负责辖区内的群众服务工作;
4.负责处理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和矛盾纠纷调处,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
5.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弃管”物业的临时托管;
6.负责社区内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基层党建工作;
7.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1)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2)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5)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8.参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小区的交接管理工作;
(十五)社区职责
1.负责建立社区评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度,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考评,出具年度考评意见;
2.参与住宅小区中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承接验收工作;
3.参与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交接工作,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专门会议,及时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具体受理和协调业主日常性的信访,调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和业主依法开展的自治管理;
6.配合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行政执法;
7.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到期未换届的,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8.运用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受理本社区业主、业委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调处各类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
各相关部门,除以上规定的职责分工外,还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联动办法
(一)建立小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小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监管以及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移交的事项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做好记录。
(二)建立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依托,以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为基点,建立小区信访调处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来访、12345热线、数字城管服务热线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类信访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解决;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管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三)建立小区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等单位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公共服务联动工作机制。要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做好居民服务工作;工程施工时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要及时恢复原状。发生停水、停气、停电、停热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抢修等工作。
(四)建立小区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乡镇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县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