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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17 17:53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县相关单位:

根据《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陕西省林业局关于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林资发〔2023〕63号)、《延安市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延市林函〔2023〕24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县域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之日起,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公告之日及以前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不再退费;公告之日后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按程序退费。

二、严格控制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本着集约节约使用林地的原则要求,林业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和现状地形地貌、土方量、施工难易程度等情况,做好现场勘查,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科学编制《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从严控制使用林地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严格按照《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占用林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方案》),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陕林策发〔2022〕89号)和延安市林业局有关规定,对《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申报、批准临时用地资料。

四、严格落实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恢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完成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林业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签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协议》,并由林业部门(监督方)、用地单位或个人(建设方)、银行三家签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监管协议》,作为临时使用林地审查审核报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确保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任落实到位。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保证金的费用标准,参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10号)中确定的标准计算。用地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和支取保证金通知书后,银行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业务。如果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恢复义务、不按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恢复不达标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义务,保证金作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

五、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临时使用林地日常监管,确保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批准范围和建设内容使用林地。林业部门要督促、监督用地单位或个人,严格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义务,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确保临时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要求恢复到位。

六、县经发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能源建设服务中心、金融工作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内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7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