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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5-08 17: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富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应对和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和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办)、村组(社区)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3.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3.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 其他原因导致群众饮水困难。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

2.1.1 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

设立富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911-3222715(兼传真)。

2.1.2 乡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应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乡镇、村组(社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3)审定全县各乡镇(街道办)的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修订完善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收集、分析、整理乡镇、村组(社区)农村饮水突发事故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水务、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及时传达、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2.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成员从水务、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2.4 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重大舆情处置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 、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国家、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维护应急抢险现场秩序。

县卫健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以及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负责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和水质监测指导。

国网富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应急供水、抢险修复用电。

2.2.5 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做好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掌握辖区饮水安全信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督促指导辖区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制定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应急送水、供水等具体措施。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测及收集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多渠道获取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信息,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水质、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3.1.2 信息报告

供水单位(供水经营人)、群众发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乡镇接到报告后,在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先期处置的同时,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级:造成10000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造成5000人至10000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造成1000人至5000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造成100人至1000人饮水不安全。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供水单位(供水经营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2 响应级别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

发生Ⅲ级、Ⅳ级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启动。

预案启动后,相关乡镇预案必须同步启动。

4.3 响应程序

(1)接报与启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情况,按程序报请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通报事件情况。

(2)会商与决策: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和专家组会议,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现场处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领专家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中断或供水量严重不足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立即组织人员、车辆等就近应急送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组织技术力量抢修供水工程,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抢险、抢修和应急调水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县财政或责任单位承担。

因水质受到污染无法饮用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督促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水户停止取用管道存水,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应急送水。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富县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水质检验、污染源调查和应急处置。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指导,统一、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4.4 应急终止

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被基本消除,供水基本恢复,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牵头,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件原因调查、处置总结、损失评估等工作,15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发展过程、造成后果、应急措施及效果、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5.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支持意见。供水恢复前,县卫健局应持续加强水质监测,指导供水单位反复清洗、消毒管网和水池,经检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5.3 征用补偿与保障

对应急期间征用的物资、车辆、设备等,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相关保险业务,对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快速理赔。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失职、渎职,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各乡镇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原则上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乡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

6.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富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富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