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富县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填报单位:富县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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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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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部位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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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10%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可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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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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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者限期拆除,处1万~5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摊点的,责令改正,处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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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幼儿园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违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具备法定资格,违者责令辞退或处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竞赛类活动,违者限期整改,处1万~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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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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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处5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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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责令支付并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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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除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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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量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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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检查 | 镇域内企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应设置禁烟标识,违者对管理单位处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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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检查(不含取缔) | 镇域内企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万~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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